菲律宾侵权行为:学校负责人疏忽责任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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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对学生侵权行为的疏忽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判例分析

G.R. No. 219686, November 27, 2024

在菲律宾,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的监管下犯了侵权行为,学校负责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将深入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学校负责人疏忽责任的判例,探讨其法律依据、实际影响以及对学校管理者的启示。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慎伤害了他人,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为此负责?是学生本人,还是学校负责人?菲律宾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如果因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一起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生砍伐香蕉树时不慎砸伤路人,导致路人死亡的事件。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了学校负责人的疏忽责任,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法律背景

菲律宾《民法典》第2176条规定:“任何人因作为或不作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存在过错或疏忽,有义务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预先存在的合同关系,则这种过错或疏忽被称为准侵权行为,并受本章规定的管辖。”

第2180条进一步规定:“第2176条规定的义务不仅适用于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也适用于对其负责的人的行为。”其中特别指出:“艺术和贸易机构的教师或负责人应对其学生或学徒造成的损害负责,只要他们仍在其监管之下。”

《家庭法》第218条和第219条也规定,学校、其管理者和教师对未成年子女在其监督、指导和监管下具有特殊的亲权和责任,因此对未成年人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连带责任。反过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行使替代亲权的人应对所述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简而言之,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如果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侵权,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户外活动,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受伤或伤害他人,学校负责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

1998年7月4日,上午7:30左右,特雷西塔·维拉赫莫萨(Teresita Villahermosa)16岁的儿子里科·维拉赫莫萨(Rico Villahermosa)在学校校长吉尔·阿波利纳里奥(Gil Apolinario)的指示和监督下,砍伐马哈利卡高速公路旁的香蕉树。香蕉树倒下,砸中了当时沿着马哈利卡高速公路骑摩托车的弗朗西斯科·德洛斯桑托斯(Francisco De Los Santos)。

弗朗西斯科因此从摩托车上摔倒在水泥路面上。他头部受伤,于1998年7月8日去世,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创伤后脑肿胀”和“弥漫性脑挫伤”。

弗朗西斯科的继承人对阿波利纳里奥和特雷西塔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声称阿波利纳里奥在指示里科砍伐位于高速公路旁的香蕉树时存在疏忽,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且里科和阿波利纳里奥的重大过失是弗朗西斯科受伤和死亡的直接原因。

案件经过:

  • 地区审判法院判决阿波利纳里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阿波利纳里奥上诉至上诉法院。
  • 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但删除了惩罚性赔偿金和律师费的判决。
  • 阿波利纳里奥向上诉法院提出复议,但被驳回。
  • 阿波利纳里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阿波利纳里奥作为里科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负责人,对损害负有替代责任。

法院的理由:

“教师或艺术和贸易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其学生或学徒造成的损害负责,只要他们仍在其监管之下。”

“当父母将孩子置于教师的有效权力之下时,教师应对学生在其监管下所犯的侵权行为负责,因为父母不应干涉学校的纪律或教师的权威和监督,而孩子正在接受指导。”

法院最终判决阿波利纳里奥向弗朗西斯科的继承人支付以下费用:(a)250,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酌情赔偿金;(b)50,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民事赔偿金;(c)50,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d)5,000.00菲律宾比索作为诉讼费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所有判决的损害赔偿金均按每年6%的利率计算。

实际影响

该判决对学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在组织活动时更加注重安全,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学校管理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以避免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

  •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
  •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 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监管,确保学生在活动中遵守安全规定。
  • 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重要教训

  • 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 学校管理者需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学生侵权。
  • 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1. 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学校负责人对学生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如果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侵权,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学校管理者应该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管理者应该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管,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3. 如果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在组织活动中存在疏忽,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或者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指导,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4. 父母是否需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可能需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如果父母明知孩子有侵权倾向,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导致孩子侵权,父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如果学校购买了保险,是否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购买保险可以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但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如果学校在组织活动中存在疏忽,即使购买了保险,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 什么是准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是指因过错或疏忽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预先存在的合同关系的行为。

7. 如何确定学校负责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考虑学校负责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理的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监管。

8. 如果学校负责人被判承担责任,应该如何赔偿?

赔偿方式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诉讼费用赔偿等。具体的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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