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选举法:选举后资格丧失与 Quo Warranto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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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选举法:当选官员任期内丧失资格后的补救措施

G.R. No. 256053, November 05, 2024

菲律宾的政治格局复杂,确保担任公职的人员始终符合资格至关重要。本案探讨了当选官员在当选后丧失资格,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其继续任职的权利。通过分析最高法院对“副市长彼得·巴斯孔·米格尔诉埃利奥尔多·乌塞罗·奥赫纳”一案的判决,我们将了解选举法、选举委员会(COMELEC)的管辖权以及地区审判法院(RTC)提起“Quo Warranto”诉讼的权力。

引言

想象一下,一位市长在当选后被发现犯有道德败坏罪行。公民应该如何挑战其继续担任市长的权利?本案涉及科罗纳达尔市副市长彼得·巴斯孔·米格尔对市长埃利奥尔多·乌塞罗·奥赫纳提起的“Quo Warranto”诉讼。米格尔声称,奥赫纳因先前涉及伪造文件的行政案件而被取消资格,违反了菲律宾《地方政府法》第 40(a) 和 (b) 条。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当选官员在当选后丧失资格时,应该采取何种法律途径?应该向选举委员会还是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的判决澄清了选举委员会和地区审判法院在“Quo Warranto”诉讼中的管辖权,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

法律背景

“Quo Warranto”是一种法律补救措施,用于质疑某人担任公职、职位或特许权的权利。在菲律宾,针对公职人员的“Quo Warranto”诉讼有两种主要途径:

  • 《综合选举法》(OEC)第 253 条:由任何选民提起,质疑众议院议员、地区、省或市级官员的选举资格,理由是其不符合资格或对菲律宾共和国不忠诚。诉讼必须在官员宣布胜选后 10 天内向选举委员会提起。
  • 《民事诉讼规则》第 66 条:由政府或声称有权担任被篡夺的公职或职位的人提起。诉讼可以在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被告居住地的地方审判法院提起,必须在罢免原因发生后一年内提起。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这两种“Quo Warranto”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综合选举法》第 253 条侧重于选举前的资格问题,而《民事诉讼规则》第 66 条则侧重于任期内出现的资格问题。

《菲律宾宪法》第九条 C 款第 2 条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权力:

SECTION 2. 选举委员会应行使下列权力和职能:

(1) 执行和管理所有与选举、公民投票、倡议、复决和罢免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2) 对所有当选的地区、省和市级官员的选举、结果和资格有关的所有争议行使专属的原始管辖权,对由普通管辖权审判法院裁决的涉及当选的市级官员或由有限管辖权审判法院裁决的涉及当选的描笼涯官员的所有争议行使上诉管辖权。

案件分析

米格尔对奥赫纳提起的“Quo Warranto”诉讼源于奥赫纳在行政案件中受到的处罚。最高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判决奥赫纳暂停执业律师两年,并永久禁止其担任公证人。米格尔认为,这些处罚构成了取消奥赫纳市长资格的理由。

案件的程序如下:

  1. 米格尔向科罗纳达尔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Quo Warranto”诉讼。
  2. 地区审判法院最初批准了米格尔的诉讼,判决奥赫纳不具备担任市长的资格。
  3. 奥赫纳提出复议动议,质疑地区审判法院的管辖权。
  4. 地区审判法院批准了奥赫纳的复议动议,撤销了先前的判决,理由是选举委员会对该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5. 米格尔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6. 上诉法院驳回了米格尔的上诉,维持了地区审判法院的决议。
  7. 米格尔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驳回了米格尔的上诉,确认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相关争议具有管辖权。法院强调,如果丧失资格的原因在选举前已经存在,则应向选举委员会提起“Quo Warranto”诉讼。《综合选举法》第 253 条规定,此类诉讼必须在宣布选举结果后 10 天内提起。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以下几点:

“从上述关于选举委员会权力范围的法律规定,以及《综合选举法》的范围,包括第 253 条下的具体补救措施“Quo Warranto”,以及从宣布选举结果起提起第 253 条“Quo Warranto”诉讼的非常狭窄的时间窗口来看,毫无疑问,这种补救措施仅限于与受访者当选该职位有关的或影响其当选该职位的头衔中的缺陷。”

“因此,法院裁定,《民事诉讼规则》第 66 条是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果“Quo Warranto”的理由是在当选官员的任期内产生或发现的,因此,超过了《综合选举法》下自宣布之日起 10 天的期限。”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菲律宾的选举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澄清了选举委员会和地区审判法院在“Quo Warranto”诉讼中的管辖权,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

对于未来的案件,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 如果丧失资格的原因在选举前已经存在,则应向选举委员会提起“Quo Warranto”诉讼,必须在宣布选举结果后 10 天内提起。
  • 如果丧失资格的原因在选举后出现,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 66 条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Quo Warranto”诉讼,必须在罢免原因发生后一年内提起。

关键教训

  • 了解“Quo Warranto”诉讼的两种途径:选举委员会和地区审判法院。
  • 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限:宣布选举结果后 10 天或罢免原因发生后 1 年。
  • 确保当选官员始终符合担任公职的资格。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Quo Warranto”诉讼?

答:“Quo Warranto”是一种法律补救措施,用于质疑某人担任公职、职位或特许权的权利。

问:向选举委员会提起“Quo Warranto”诉讼的时限是什么?

答:必须在宣布选举结果后 10 天内提起。

问: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Quo Warranto”诉讼的时限是什么?

答:必须在罢免原因发生后 1 年内提起。

问:如果丧失资格的原因在选举后出现,应该采取什么法律途径?

答: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 66 条向地区审判法院提起“Quo Warranto”诉讼。

问:本案的判决对未来的选举案件有什么影响?

答:本案的判决澄清了选举委员会和地区审判法院在“Quo Warranto”诉讼中的管辖权,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

问:谁可以提起“Quo Warranto”诉讼?

答:根据《综合选举法》第 253 条,任何选民都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 66 条,政府或声称有权担任被篡夺的公职或职位的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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