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中的永久取消资格:菲律宾最高法院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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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中的永久取消资格:最高法院的澄清

G.R. No. 257342, April 25, 2023

在菲律宾,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仅仅是停职或解雇。它还可能包括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是,这种取消资格何时生效?最高法院在 *Mary Elizabeth Ortiga Ty v.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Electoral Tribunal (HRET) and Prospero Arreza Pichay, Jr.* 案中提供了解释。该案涉及一名官员因不当行为被解雇,并被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问题在于,在对解雇决定提出上诉期间,该官员是否仍有资格竞选公职。这个问题的答案对那些面临行政指控并考虑竞选或担任公职的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背景

菲律宾的行政法规定,公务员如果犯有不当行为,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最严厉的处分是解雇,它通常伴随着额外的处罚,例如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根据修订后的公务员行政案件规则(RRACCS),解雇的处罚包括“取消资格、没收退休福利、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以及禁止参加公务员考试”。

重要的是要注意,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法,第292号行政命令)第46条,不当行为被认为是纪律处分的一个理由。第7号行政命令(A.O. No. 7)明确规定,当申诉理由属于第292号行政命令范围时,应适用该行政命令规定的处罚。因此,RRACCS作为执行第292号行政命令下列举的行政违规行为的权力机构。

然而,问题在于这些附加处罚的执行时间。菲律宾的《选举法》或《共和国法》第881号法令(B.P. 881)要求有最终判决才能取消当选官员的任职资格。这意味着,只有在所有上诉途径都已用尽后,取消资格才能生效。这一规定与行政法中关于行政处分立即生效的原则相冲突。

“第10条。处罚。—(a)在根据第292号行政命令或受访者被指控的其他行政命令、法律或规则提出的行政指控中,处罚应由申诉专员办公室处以。(b)在根据本规则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申诉专员办公室可以处以谴责、停职(不支付工资),最短期限为一(1)个月,最长期限为一(1)年;降级、免职或相当于其一(1)个月至一(1)年工资的罚款,或从五千比索(P5,000.00)到挪用、非法获取或损失金额的两倍,或两者兼施,由申诉专员酌情决定,同时考虑到减轻或加重被发现犯有申诉或指控的官员或雇员的责任的情节。”

“免职的处罚应伴随取消资格、没收退休福利以及永久取消在政府部门重新就业的资格,除非决定另有规定。”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事实是,小皮查伊(Prospero Pichay, Jr.)是地方水务管理局(LWUA)的董事会主席。由于涉嫌不当行为,申诉专员办公室裁定小皮查伊犯有严重不当行为,并处以解雇的处罚,并附有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附加处罚。小皮查伊对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提出上诉。

在上诉期间,小皮查伊竞选众议院议员。玛丽·伊丽莎白·奥尔蒂加·泰(Mary Elizabeth Ortiga Ty)也竞选同一职位,她向选举委员会(COMELEC)提出申请,要求拒绝小皮查伊的候选人资格证书(COC),理由是他在COC中作出了虚假陈述。泰认为,由于小皮查伊已被申诉专员办公室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因此他没有资格竞选公职。

选举委员会驳回了泰的申请,小皮查伊最终当选为众议院议员。泰随后向众议院选举法庭(HRET)提起了 *Quo Warranto* 诉讼,质疑小皮查伊的资格。

众议院选举法庭驳回了泰的 *Quo Warranto* 诉讼,理由是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资格的裁决尚未最终确定。众议院选举法庭认为,取消资格的附加处罚只有在对解雇裁决作出最终判决后才能生效。

泰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声称众议院选举法庭在裁定申诉专员办公室的裁决不立即生效方面存在严重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以下是本案的关键程序步骤:

  • 2011年7月4日:申诉专员办公室裁定小皮查伊犯有严重不当行为,并处以解雇的处罚,并附有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附加处罚。
  • 2018年10月17日:小皮查伊提交了众议院议员的候选人资格证书。
  • 2018年11月11日:泰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拒绝小皮查伊的候选人资格证书。
  • 2019年5月15日:小皮查伊当选为众议院议员。
  • 2019年7月5日:选举委员会驳回了泰的申请,要求拒绝小皮查伊的候选人资格证书。
  • 2019年7月9日:泰向众议院选举法庭提起 *Quo Warranto* 诉讼。
  • 2021年2月11日:众议院选举法庭驳回了泰的 *Quo Warranto* 诉讼。
  • 2021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维持了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解雇小皮查伊的裁决,并附有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的附加处罚。

最高法院在 *Tutol* 案中指出:

“皮查伊错了。”

“第7号行政命令的规定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阻止RRACCS的适用。相反,第7号行政命令允许适用公务员制度规则,该规则用于执行第292号行政命令(E.O.)或1987年行政法典的规定。第7号行政命令第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行政申诉的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由于对皮查伊提起的行政指控是在第292号行政命令下犯下的,因此应适用可处以的处罚及其固有的行政能力,如RRACCS所规定。

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驳回了泰的请愿书,理由是该案已成为学术问题。法院指出,小皮查伊不再是众议院议员,而且最高法院已经维持了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小皮查伊担任公职资格的裁决。因此,法院认为,解决争议将没有任何实际用途或价值。

尽管最高法院驳回了此案,但该裁决对行政法和选举法中的取消资格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院澄清说,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资格的裁决只有在对解雇裁决作出最终判决后才能生效。这意味着,官员可以在上诉期间竞选并担任公职,直到取消资格的裁决最终确定。

对于面临行政指控的公务员来说,重要的是要了解取消资格的附加处罚只有在最终裁决后才能生效。这意味着他们仍然有资格竞选并担任公职,直到所有上诉途径都已用尽。

关键经验

  • 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资格的裁决只有在对解雇裁决作出最终判决后才能生效。
  • 官员可以在上诉期间竞选并担任公职,直到取消资格的裁决最终确定。
  • 公务员应咨询律师,以了解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常见问题

问: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资格的裁决何时生效?

答: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资格的裁决只有在对解雇裁决作出最终判决后才能生效。

问:官员可以在上诉期间竞选公职吗?

答:是的,官员可以在上诉期间竞选公职,直到取消资格的裁决最终确定。

问:如果官员在上诉期间当选公职,会发生什么?

答:官员可以担任公职,直到取消资格的裁决最终确定。如果裁决最终确定,该官员将被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

问:官员可以对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资格的裁决提出上诉吗?

答:是的,官员可以对申诉专员办公室关于取消资格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应向申诉专员办公室提出,然后向法院提出上诉。

问: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是什么?

答: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拥有以下权利:

  • 获得申诉通知的权利
  • 获得听证会的权利
  • 获得律师的权利
  • 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 对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问:如果公务员被发现犯有不当行为,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公务员被发现犯有不当行为,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范围从谴责到解雇不等。解雇通常伴随着额外的处罚,例如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

问:公务员如何保护自己免受行政指控?

答:公务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免受行政指控:

  • 了解适用于其职位的法律和法规
  • 以道德和专业的方式行事
  • 避免利益冲突
  • 报告任何涉嫌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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