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税务法

  • 税务评估送达:地址错误与程序违规的影响

    税务评估送达不规范:地址错误与程序违规导致评估无效

    G.R. No. 263811, November 26, 2024

    本案例突显了税务局在进行税务评估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的重要性。如果税务局未能正确送达评估通知,或者在送达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即使纳税人最终提出了抗议,税务评估仍然可能被宣告无效。这强调了程序正义在税务领域的重要性,以及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突然收到巨额的税务评估通知,但通知却寄到了错误的地址,或者由未经授权的人签收。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有义务缴纳这笔税款?菲律宾最高法院在“税务局长诉FORT 1 GLOBAL CITY CENTER, INC.”一案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税务局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否则评估无效。

    本案涉及FORT 1 GLOBAL CITY CENTER, INC.(以下简称FGCCI)在2009年和2012年的税务评估。税务局(BIR)指控FGCCI存在欠税,并向其发出了初步评估通知(PAN)和最终评估通知(FAN)。然而,FGCCI认为这些通知的送达存在问题,因此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了诉讼。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税务局是否正确送达了评估通知,以及FGCCI的程序性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

    法律背景

    根据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228条,税务局在进行税务评估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评估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评估的基础,以便他们能够有效地提出抗议。此外,税务局还发布了第12-99号收入法规(RR No. 12-99),详细规定了税务评估的程序。

    RR No. 12-99第3.1.4条规定,正式的需求函和评估通知必须由税务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发出,并以挂号信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纳税人。如果亲自送达,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需求函的副本上确认收到,并注明姓名、签名、职务以及代表纳税人行事的授权。

    该法规明确指出,如果由纳税人本人以外的人签收,则必须注明签收人的“职务和代表纳税人行事的授权”。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评估通知能够送达给有权代表纳税人处理税务事宜的人员,从而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抗辩权。

    例如,一家公司搬迁了办公地址,但没有及时通知税务局。如果税务局仍然将评估通知寄到旧地址,即使公司最终收到了通知,评估的有效性仍然可能受到质疑。这是因为税务局有义务将通知送达到纳税人的“已知地址”,而“已知地址”通常是指纳税人在税务局登记的地址,除非纳税人已正式通知税务局变更地址。

    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228条原文:

    SECTION 228. Protesting of Assessment. — When the Commissioner or his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finds that proper taxes should be assessed, he shall first notify the taxpayer of his findings: Provided, however, That a preassessment notice shall not be required in the following cases:

    The taxpayers shall be informed in writing of the law and the facts on which the assessment is made; otherwise, the assessment shall be void.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税务局向FGCCI发出了2009年和2012年的税务评估通知。对于2009年,税务局将通知送达至30th Street, Bonifacio Blvd., Global City, Taguig。对于2012年,税务局将通知送达至32nd Street, corner Boni Avenue。然而,FGCCI声称其主要地址是Unit 2C-B, FPS Building, 1st Avenue, corner 30th Street, Global City, Taguig,并提供了2016年的公司信息表(GIS)作为证据。

    FGCCI认为,税务局的通知送达到了错误的地址,并且由未经授权的人签收,因此评估无效。税务局则辩称,通知已经正确送达,因为税务局的副本上有“已收到”的印章,并且FGCCI已经对评估提出了抗议。

    税务上诉法院(CTA)最初裁定FGCCI胜诉,认为税务局未能证明送达通知的地址是FGCCI的注册地址或已知地址,并且通知上没有注明签收人的职务或授权。税务上诉法院全体法官(CTA En Banc)最初也维持了这一裁决,但后来在复议时,多数法官认为FGCCI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仍然维持了原判。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 地址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纳税人有义务通知税务局变更地址。在纳税人未履行此义务的情况下,税务局有权将通知送达到其在税务局登记的地址。
    • 送达程序: 最高法院强调,税务局必须严格遵守RR No. 12-99的规定,确保评估通知能够送达给纳税人或其授权代表。

    最高法院引用了Revenue Officer Gigette Ventura的证词,她承认自己不记得收到初步评估通知(PAN)的人的职位。最高法院还引用了Revenue Officer Abdulhalim Usman的证词,他承认自己依靠保安提供的信息,并且没有要求签收人出示身份证明。

    最高法院认为,税务局未能证明通知已经正确送达给FGCCI或其授权代表,因此FGCCI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最高法院强调,即使FGCCI提出了抗议,也不能弥补税务局在送达程序上的缺陷。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宣告FGCCI在2009年和2012年的税务评估无效。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程序正义在税务领域的重要性。税务局在行使征税权力的同时,必须尊重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如果税务局未能严格遵守程序,即使评估在实体上是正确的,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The requirement to update the BIR for any change in address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has been reiterated and streamlined in RR No. 07-12.”

    “That FGCCI was able to file its protests and responses to the BIR does not bar it from raising the issue of due process.”

    实际影响

    本案对纳税人和税务局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纳税人而言,本案强调了他们有权要求税务局严格遵守程序,并且可以以程序违规为由挑战税务评估的有效性。对于税务局而言,本案提醒他们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税务评估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教训:

    • 及时更新地址: 纳税人应及时通知税务局变更地址,以确保能够收到重要的税务通知。
    • 了解程序性权利: 纳税人应了解税务评估的程序,并知道自己有权要求税务局严格遵守程序。
    • 保留证据: 纳税人应保留所有与税务评估相关的证据,包括评估通知、抗议信以及税务局的回复。

    假设一家公司收到了税务局的评估通知,但该公司认为评估通知的计算存在错误。该公司应该怎么做?首先,该公司应该仔细审查评估通知,确定计算错误的具体内容。然后,该公司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局提出抗议,并提供支持其抗议的证据。如果税务局拒绝接受该公司的抗议,该公司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我收到了错误的税务评估通知,我应该怎么做?

    答:首先,仔细审查评估通知,确定错误的具体内容。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局提出抗议,并提供支持您抗议的证据。

    问:如果税务局未能正确送达评估通知,评估是否仍然有效?

    答:如果税务局未能正确送达评估通知,或者在送达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评估可能被宣告无效。

    问:我应该如何通知税务局变更地址?

    答:您可以通过填写税务局的表格并提交给相关的税务机关来通知税务局变更地址。

    问:如果我无法亲自签收评估通知,我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授权他人代表您签收评估通知。但是,您需要确保被授权人有权代表您处理税务事宜。

    问:如果我对税务局的评估结果不满意,我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挑战税务局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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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律宾遗产税:外币存款的税务豁免及申报时效

    菲律宾外币存款的遗产税豁免: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G.R. No. 262092, October 09, 2024

    遗产税是许多国家征收的重要税种,但在菲律宾,对于外币存款的遗产税处理,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定。本案涉及一位美国公民在菲律宾去世后,其外币存款是否应缴纳遗产税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并明确了外币存款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征遗产税。

    遗产税与外币存款:菲律宾法律的复杂交织

    遗产税是对死者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征收的税款。在菲律宾,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是规范遗产税的主要法律。该法典规定,居住在菲律宾的死者,其位于世界各地的所有财产均需缴纳遗产税。

    然而,菲律宾还有一部特别法,即共和国法案第6426号(RA 6426),又称《外币存款法》。该法旨在鼓励外国资金流入菲律宾银行系统,因此对某些外币存款提供了税收优惠。RA 6426第6条明确规定:

    “第6条. 税收豁免 – 根据本法(经总统令第1035号修订)进行的所有外币存款,以及根据总统令第1034号授权的外币存款,包括利息和此类存款的所有其他收入或收益,均免征任何和所有税费,无论这些存款是由居民还是非居民进行,只要这些存款符合上述法律的资格或允许,并且在非居民的情况下,无论他们是否在菲律宾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RA 6426对外币存款的税收豁免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它是否优先于1997年NIRC的一般规定。简单来说,就是特别法和一般法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哪一个?

    案件回顾:Romig 遗产案的曲折之路

    Charles Marvin Romig 是一位美国公民,于2011年在菲律宾去世。他的唯一继承人 Maricel Narciso Romig 提交了遗产税申报表,并支付了相应的税款。后来,她又提交了一份修订后的申报表,并额外支付了 Romig 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外币存款账户的遗产税,共计 4,565,349.07 菲律宾比索。

    随后,Maricel 向菲律宾国内税务局(BIR)提出行政退税申请,理由是该外币存款应根据 RA 6426 免征遗产税。由于担心两年的诉讼时效到期,她同时向税务法院(CTA)提起诉讼。

    以下是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

    • 2011年11月20日:Charles Marvin Romig 去世。
    • 2012年3月13日:Maricel Narciso Romig 提交自我裁决宣誓书。
    • 2012年5月18日:提交遗产税申报表并支付税款。
    • 2015年6月30日:提交修订后的遗产税申报表并支付额外税款。
    • 2017年6月28日:向 BIR 提交行政退税申请,并向 CTA 提起诉讼。

    税务法院第二庭支持了 Maricel 的退税申请,认为 RA 6426 的税收豁免仍然有效。国内税务局不服,上诉至税务法院全体庭,但全体庭未能获得推翻第二庭判决所需的足够票数,因此维持了原判。

    国内税务局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认为 Maricel 未能充分利用行政救济,并且 RA 6426 的税收豁免已被 1997 年 NIRC 废除。

    最高法院驳回了国内税务局的上诉,并引用了税务法院第二庭的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很明显,退税的行政主张必须先于司法主张的提出,并且两项主张必须在支付税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在本案中,提出退税主张的两年期限从 2015 年 6 月 30 日算起,即答辩人支付 4,565,439.07 菲律宾比索遗产税的日期。由于遗产首先在 2017 年 6 月 28 日上午 8:00 提出了行政主张,然后在同一天下午 4:47 提出了司法主张,因此两项主张均按时或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限内提出。”

    案件的实际意义:对遗产规划的影响

    本案明确了在菲律宾,对于外币存款的遗产税处理,RA 6426 仍然有效,并且优先于 1997 年 NIRC 的一般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符合 RA 6426 的条件,外币存款可以免征遗产税。

    对于在菲律宾拥有外币存款的个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他们可以通过合理的遗产规划,利用 RA 6426 的税收优惠,从而减轻遗产税负担。

    关键教训

    •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具有优先地位。
    • 外币存款的税收豁免:RA 6426 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外币存款可以免征遗产税。
    • 及时提出退税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和司法退税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1. RA 6426 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外币存款?

    RA 6426 适用于在菲律宾授权银行的外币存款单位(FCDU)进行的外币存款。

    2. 如何确定我的外币存款是否符合 RA 6426 的税收豁免条件?

    您需要咨询税务律师或会计师,以评估您的具体情况,并确定您的外币存款是否符合 RA 6426 的条件。

    3. 如果我已经缴纳了外币存款的遗产税,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 BIR 提出退税申请,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

    4. 如果 BIR 拒绝了我的退税申请,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税务法院(CTA)提起诉讼,但必须在 BIR 拒绝您的申请后 30 天内提起。

    5. 我应该如何进行遗产规划,以最大程度地利用 RA 6426 的税收优惠?

    您应该咨询遗产规划律师,以制定符合您个人情况的遗产规划方案。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税法和遗产规划的信息吗?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增值税退税时限:菲律宾最高法院的明确规定

    菲律宾增值税退税:何时提交完整文件至关重要

    G.R. No. 246379, August 19, 2024

    企业进行跨境贸易,特别是涉及零税率销售时,增值税(VAT)退税是重要的资金回流渠道。但退税申请的流程繁琐,时间限制严格,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菲律宾最高法院在“税务局长诉多赫船舶管理菲律宾公司”一案中,就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时限问题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纳税人提交完整支持文件的关键性。

    引言

    想象一下,一家菲律宾公司向国外客户提供服务,根据法律,这些服务适用零税率。这意味着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可以申请退还其投入的增值税。如果该公司未能按时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或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可能会损失大量的资金,影响其运营和发展。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菲律宾税法关于增值税退税申请时限的规定,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退税。

    法律背景

    菲律宾《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第112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的程序和时限。该条款允许增值税注册人,如果其销售额为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可以在销售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2)年内,申请退还或签发可抵免的进项税额抵免凭证。该法典第112(C)条进一步规定,税务局长应在收到申请后一百二十(120)天内,对可抵免的进项税额给予退税或签发抵免凭证,该期间自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算。如果税务局长完全或部分拒绝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或者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后三十(30)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对该决定或未决申请提出上诉。

    关键条文如下:

    “第112条。 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

    (C) 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应在期间内进行。——在适当情况下,税务局长应自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一百二十(120)天内,对可抵免的进项税给予退税或签发税收抵免凭证,该申请应按照本节(A)款的规定提交。

    如果完全或部分拒绝税收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或者税务局长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受影响的纳税人可以在收到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后三十(30)天内,或在一百二十天期限届满后,向税务上诉法院对该决定或未决申请提出上诉。”

    案件回顾

    多赫船舶管理菲律宾公司(Dohle)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的公司。2014年3月31日,Dohle提交了2012年四个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凭证(TCC)的申请。2014年7月28日,Dohle提交了额外的文件以支持其退税或TCC签发申请。由于税务局长(CIR)未对Dohle的行政退税或TCC签发申请采取任何行动,Dohle于2014年12月23日向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CTA Second Division)提起复审申请。该案件被登记为CTA案件No. 8960。

    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裁决,部分批准了Dohle的申请,并命令税务局长向Dohle退还或签发金额为PHP 7,196,472.58的TCC,该金额代表Dohle在2012年四个季度的零税率销售/收入产生的未利用超额进项增值税。

    税务局长不服,提出复议,主要质疑Dohle提交的一些书面证据的证明价值。税务局长坚持认为,Dohle未能充分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税务局长将案件上诉至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CTA EB),主要辩称:(1)Dohle的发票和正式收据未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2)Dohle提交的书面证据均为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明价值。

    • Dohle于2014年3月31日提交了增值税退税申请。
    • Dohle于2014年7月28日提交了补充文件。
    • 税务局长未采取行动。
    • Dohle于2014年12月23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庭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的裁决,认为税务局长未能反驳税务上诉法院第二庭的事实认定。

    “税务局长未对多赫公司提交的文件是否充分提出质疑。它既没有通知多赫公司其文件不足,也没有裁定拒绝其申请,理由是未能充分证实其申请。因此,就计算120天期限而言,应从2014年7月28日算起,即多赫公司提交“完整文件以支持其申请”之日。”

    实务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纳税人有权决定何时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文件,并且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动。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文件不完整,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否则将视为纳税人已提交完整文件,并开始计算退税处理的时限。这意味着企业在准备退税申请时,应尽可能收集和整理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在认为准备就绪时提交。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反馈,及时补充所需的文件,以避免延误退税申请的处理。

    关键要点

    • 纳税人有权决定何时提交完整的退税申请文件。
    • 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完整文件后120天内采取行动。
    •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文件不完整,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

    常见问题解答

    1. 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后,多久可以收到退税?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局长应在收到申请后一百二十(120)天内,对可抵免的进项税给予退税或签发抵免凭证,该期间自提交支持申请的完整文件之日起算。但实际操作中,退税的时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税务机关的审核速度、案件的复杂程度等。

    2. 如果税务机关在12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我该怎么办?

    如果税务局长未能在120天期限内对申请采取行动,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120天期限届满后30天内提出。

    3. 哪些文件是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必要文件?

    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申报表、销售发票、采购发票、进口文件、银行对账单等。具体要求可能会因税务机关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提交完整的文件。

    4. 如果我提交的文件不完整,会发生什么?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您提交的文件不完整,可能会要求您补充文件。如果您未能按时补充文件,可能会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

    5. 我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增值税退税申请吗?

    是的,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增值税退税申请。但您需要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确保受托人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6. 如果我的退税申请被驳回,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的退税申请被驳回,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收到驳回决定后30天内提出。

    7. 本案对企业有什么启示?

    本案强调了企业在进行增值税退税申请时,应尽可能收集和整理所有必要的文件,并在认为准备就绪时提交。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反馈,及时补充所需的文件,以避免延误退税申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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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拍卖无效诉讼:存款义务何时履行?菲律宾最高法院最新解读

    提起税务拍卖无效诉讼,存款义务并非必须同步履行

    G.R. No. 266538, August 12, 2024

    想象一下,您辛辛苦苦购置的房产,仅仅因为未及时缴纳房产税,就被政府公开拍卖,这无疑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巨大威胁。在菲律宾,税务拍卖是地方政府追缴欠税的常见手段,但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引发争议。那么,当您认为税务拍卖存在问题,想要提起诉讼推翻它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细节?本文将深入解读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重点分析提起税务拍卖无效诉讼时,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和方式,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引言

    房产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税务拍卖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果税务拍卖程序存在瑕疵,例如未充分通知业主,或拍卖价格明显低于房产价值,业主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拍卖无效。然而,提起此类诉讼并非毫无门槛。菲律宾《地方政府法》规定,提起税务拍卖无效诉讼,必须先向法院存入一定的金额。那么,这笔钱应该何时存入?是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存入,还是可以稍后存入?这直接关系到法院是否受理您的案件。

    本案中,米纳夫妇因未及时缴纳房产税,其房产被公开拍卖。米纳夫妇认为拍卖程序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拍卖无效。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米纳夫妇未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存入法定金额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诉讼。米纳夫妇不服,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和方式。本案对于那些因税务拍卖而面临财产损失的业主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背景

    菲律宾《地方政府法》(Republic Act No. 7160)是规范地方政府运作的重要法律,其中第267条规定了提起税务拍卖无效诉讼的条件。该条款明确指出,任何法院不得受理任何挑战税务拍卖有效性的诉讼,除非纳税人已向法院存入拍卖成交金额,以及自拍卖之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这一条款旨在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及时收回税款,防止纳税人恶意拖延诉讼,损害公共利益。

    Section 267. Action Assailing Validity of Tax Sale. – No court shall entertain any action assailing the validity of any sale at public auction of real property or rights therein under this Title until the taxpayer shall have deposited with the court the amount for which the real property was sold, together with interest of two percent (2%) per month from the date of sale to the time of the institution of the action. The amount so deposited shall be paid to the purchaser at the auction sale if the deed is declared invalid but it shall be returned to the depositor if the action fails.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也规定,即使拍卖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法院也不应宣告拍卖无效,除非这些不规范之处损害了纳税人的实质性权利。这意味着,即使税务拍卖程序存在瑕疵,如果这些瑕疵并未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仍可能维持拍卖的有效性。

    举例来说,如果地方政府在拍卖前未充分通知业主,导致业主错过了赎回房产的机会,这可能被视为损害了业主的实质性权利。但如果地方政府只是在通知方式上存在轻微瑕疵,例如未采用挂号信方式送达通知,但业主实际上已经收到了通知,法院可能不会因此宣告拍卖无效。

    案件分析

    本案中,米纳夫妇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他们是否需要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存入法定金额。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存款义务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履行。但最高法院对此持不同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地方政府法》第267条规定了存款义务,但并未明确规定存款必须与提起诉讼同时进行。最高法院援引了之前的判例,指出存款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地方政府能够收回税款,防止纳税人恶意拖延诉讼。只要纳税人最终履行了存款义务,即使存款时间稍晚于提起诉讼的时间,也不应成为驳回诉讼的理由。

    以下是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一些关键论述:

    • “Section 267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Code does not provide a period within which the deposit should be made, if deposit is not excused, it may be made: (1) simultaneously with the institution of the action; or (2) after the institution of the action, upon motion to the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case.”
    • “This does not preclude the court to motu proprio issue an order to deposit the required amount. Failure to deposit the amount, after notice and reasonable time for compliance, warrants the dismissal of the case.”

    最高法院还强调,法院应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灵活处理此类案件。在本案中,米纳夫妇即将失去价值90万比索的房产,而他们所欠的税款仅为5.8万比索。如果仅仅因为存款时间的问题就驳回他们的诉讼,显然是不公平的。最高法院认为,应该给予米纳夫妇一个在法庭上陈述理由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证明税务拍卖存在问题。

    因此,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并指示一审法院重新计算米纳夫妇应缴纳的存款金额,并给予他们合理的时间履行存款义务。如果米纳夫妇最终未能履行存款义务,法院可以驳回他们的诉讼。

    实际意义

    本案的判决对于那些因税务拍卖而面临财产损失的业主来说,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明确了提起税务拍卖无效诉讼时,存款义务的履行时间和方式,为业主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业主不再需要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筹集资金,履行存款义务,而是可以在提起诉讼后,根据法院的指示,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存款义务。这大大降低了提起诉讼的门槛,使得更多的业主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本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政府在进行税务拍卖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充分通知业主,并合理评估房产价值。如果税务拍卖程序存在瑕疵,地方政府可能会面临更多的诉讼风险。

    关键教训

    • 提起税务拍卖无效诉讼,并非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履行存款义务。
    •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业主合理的时间履行存款义务。
    • 地方政府在进行税务拍卖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充分通知业主。
    • 业主应及时缴纳房产税,避免因欠税而面临房产被拍卖的风险。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我没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存款义务,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存款金额,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您的经济困难。法院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减免存款金额。

    2. 如果我认为税务拍卖程序存在问题,应该如何提起诉讼?

    您应该尽快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准备相关证据,例如房产证、税务缴纳记录、拍卖通知等。律师会帮助您起草诉讼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果我错过了赎回房产的机会,还有机会挽回吗?

    如果您能够证明地方政府在拍卖前未充分通知您,或者拍卖价格明显低于房产价值,您仍然有机会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拍卖无效,并赎回您的房产。

    4. 税务拍卖的通知应该如何送达?

    税务拍卖的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送达给业主,最好采用挂号信方式送达,以确保业主能够收到通知。如果业主无法亲自签收,可以将通知送达给业主的家人或邻居。

    5. 税务拍卖的价格应该如何确定?

    税务拍卖的价格应该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确定,不能明显低于房产的价值。如果拍卖价格明显低于房产价值,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拍卖无效。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菲律宾税务拍卖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菲律宾发电公司必须了解的关键

    可再生能源公司增值税退税申请:未销售并非必然失败

    G.R. No. 256720, August 07, 2024

    菲律宾最高法院最近审理的Maibarara Geothermal, Inc.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为可再生能源 (RE) 开发商申请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 退税/抵免提供了重要指导。即使公司在产生进项税的税务年度没有销售额,只要符合其他条件,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本案强调了证明零税率销售额的重要性,以及符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本案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税务合规具有重大影响。

    案件背景

    Maibarara Geothermal, Inc. (MGI) 是一家在菲律宾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商运营。该公司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交了 2013 纳税年度四个季度的未利用进项增值税退税申请,总计 81,572,707.81 比索。国内税务局未对此行政退税申请采取行动,因此 MGI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复审请愿。CTA 驳回了 MGI 的请愿,理由是 MGI 在 2013 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零税率销售额可用于抵免进项增值税。MGI 随后向 CTA En Banc 提出上诉,但 CTA En Banc 维持了 CTA 的裁决。

    相关法律原则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12(A) 条,增值税注册人如果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可以在销售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申请退还或抵免与此类销售相关的应付或已付可抵免进项税。关键在于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以鼓励投资和发展。关键法条如下:

    “第 112 条。进项税的退还或税收抵免。——

    (A)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如果其销售为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可以在销售发生的纳税季度结束后两 [] 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证明或退还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该进项税归因于此类销售,但过渡进项税除外,前提是该进项税尚未用于抵免销项税:但前提是,根据第 106(A)(2)(a)(1)、(2) 和 (B) 条以及第 108(B)(1) 和 (2) 条的零税率销售,可接受的外币兑换收益已按照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的规章制度进行适当核算:进一步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零税率或实际零税率销售,同时也从事应税或免税的商品或财产或服务的销售,并且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MGI 是否有权获得 2013 纳税年度未利用进项增值税的退税。CTA 认为,由于 MGI 在该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因此没有资格获得退税。然而,最高法院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退税申请仍然可能成功。以下是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 时间问题:法院澄清说,零税率销售额不必在与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发生。只要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并且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就可以申请退税。
    • 证据要求: 尽管 MGI 提供了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 CTA 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 2013 纳税年度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 官方收据:MGI 提交的官方收据因字迹不清而被驳回,这凸显了维护清晰准确记录的重要性。
    • 可再生能源法合规:法院强调,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规定,要获得增值税零税率,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 MGI 确实持有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颁发的注册证书,但未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因此驳回了 MGI 的复审请愿。法院强调,纳税人有责任通过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以下是法院的一些关键引言:

    “在本案中,税务上诉法院部门和 En Banc 裁定,MGI 未能确定 2013 年进项增值税可归属的零税率销售额的存在。税务上诉法院部门根据对 MGI 提交的 2013 纳税年度季度增值税申报表的审查,MGI 在该纳税期间没有销售额。”

    “因此,本院没有理由干扰税务上诉法院的事实认定。”

    实际影响

    该裁决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它确认了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但它也强调了维护准确记录和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重要性。对于可再生能源公司来说,这意味着什么?

    • 记录保存:维护所有销售交易的详细清晰记录至关重要。
    • 合规性:确保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包括获得能源部和投资委员会的必要注册证书。
    • 及时申请: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关键经验:

    • 即使在没有销售额的纳税年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 准确的记录保存和合规性对于成功的退税申请至关重要。
    • 及时提交申请以遵守两年的诉讼时效。

    假设示例:

    假设一家可再生能源公司在 2023 年进行了大量投资,产生了大量进项增值税,但由于项目延误,没有销售额。2024 年,该公司开始产生零税率销售额。根据 Maibarara Geothermal 案,该公司可以申请退还 2023 年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只要它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 2024 年的零税率销售额。

    常见问题

    问:如果我在产生进项税的纳税年度没有销售额,我还能申请增值税退税吗?

    答:是的,Maibarara Geothermal 案确认,即使在产生进项税的同一时期没有销售额,您仍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只要您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并能证明存在零税率销售额。

    问:我需要哪些文件才能申请增值税退税?

    答:您需要提供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任何支持零税率销售额的证据(例如,官方收据、销售合同)。确保所有文件清晰准确。

    问:什么是《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认证要求?

    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 (DOE) 的注册证书和投资委员会 (BOI) 的注册证书,才能获得增值税零税率。

    问:如果我的官方收据字迹不清,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Maibarara Geothermal 案强调,字迹不清的官方收据可能导致您的退税申请被驳回。确保所有记录清晰易读。

    问:我多久可以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

    答:您必须在零税率销售额发生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交退税申请。

    问:如果我同时从事零税率销售和应税销售,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应付或已付的可抵免进项税额不能直接且完全地归因于任何一项交易,则应根据销售额按比例分配。

    问:如果我的退税申请被国内税务局驳回,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复审请愿。

    问:可再生能源公司如何确保符合增值税退税的规定?

    答:可再生能源公司应维护准确详细的记录,遵守《可再生能源法》的所有认证要求,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交退税申请。

    需要税务合规方面的帮助吗?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关键在于能源部的认证

    可再生能源增值税退税:关键在于能源部的认证

    G.R. No. 250313, July 22, 2024

    想象一下,一家公司投资于太阳能发电场,希望获得税收优惠以降低成本。但如果该公司未能获得必要的认证,它可能会损失数百万比索的增值税退税。最高法院在 HEDCOR, INC. 诉国内税务局局长一案中强调了获得能源部 (DOE) 认证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 (RE Developer) 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性。本案阐明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正确程序,并强调了遵守可再生能源法 (RA 9513) 规定的必要性。

    法律背景

    本案的核心是可再生能源法 (RA 9513) 及其与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中增值税 (VAT) 退税规定的相互作用。RA 9513 旨在通过提供各种激励措施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中一项激励措施是第 15(g) 条规定的零增值税率,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为开发、建设和安装其工厂设施而购买的本地供应的商品、财产和服务。

    NIRC 第 112(A) 条规定了增值税退税或税收抵免机制,适用于因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销售而产生的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零税率,则其销项增值税为 0%,这可能导致过剩和/或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该条款允许纳税人收回已支付的超额增值税,前提是符合所有其他法定退税要求。

    关键条款:

    • RA 9513 第 15(g) 条:“所有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均有权对其开发、建设和安装其工厂设施所需的本地供应的商品、财产和服务享受零税率增值税。”
    • NIRC 第 112(A) 条:“任何增值税注册人员,其销售额为零税率或有效零税率,均可在销售额发生的应税季度结束后两 (2) 年内,申请签发税收抵免凭证或退还因该等销售额而应付或已付的应计进项税,但过渡进项税除外,前提是该等进项税尚未用于抵销销项税。”

    例如,一家太阳能公司从本地供应商处购买太阳能电池板。如果该公司已获得能源部的认证,则其购买的太阳能电池板应适用零增值税率。如果没有认证,则购买将按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HEDCOR, INC. 是一家从事水力发电厂系统业务的公司。在 2012 年第三季度,HEDCOR 支付了 6,149,582.86 比索的进项增值税,并向国内税务局 (BIR) 提出了增值税退税申请。BIR 未能在规定的 120 天内对该申请采取行动,因此 HEDCOR 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出上诉。

    税务上诉法院驳回了 HEDCOR 的退税申请,理由是 HEDCOR 为开发、建设和安装其工厂设施而购买的本地商品、财产和服务应适用零增值税率。法院认为,根据 RA 9513 第 15(g) 条,HEDCOR 不应支付进项增值税,而应向错误地将销项增值税转嫁给它的供应商寻求补偿。

    最高法院推翻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理由是 RA 9513 第 15 条明确规定,要享受该条款项下的税收优惠,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的正式认证。由于 HEDCOR 未能出示任何能源部的认证,因此其在 2012 年第三季度的购买不适用零增值税率。

    最高法院的推理:

    • “为使错误转嫁的销项增值税的上述补偿规则适用于本案,HEDCOR 的购买应在 2012 年第三季度为零税率。另一方面,如果 HEDCOR 的购买不是零税率,则其购买的进项增值税的支付没有错误,因此,Contex Corp. 和 Coral Bay 中的裁决将不适用。”
    • “本案所有各方都承认 HEDCOR 未能在税务上诉法院审判期间出示任何能源部的认证。因此,考虑到记录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 HEDCOR 在 2012 年第三季度获得了能源部的适当认证,本法院不得不得出结论,RA 9513 第 15 条项下的财政激励措施不能适用于 HEDCOR 在 2012 年第三季度。”

    由于 HEDCOR 的购买不适用零增值税率,因此 HEDCOR 有责任支付其购买的 12% 进项增值税。因此,HEDCOR 正确地根据 NIRC 第 112(A) 条,对其在 2012 年第三季度因零税率销售额而产生的超额进项增值税提出了行政和司法退税申请。

    实际意义

    本案强调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商遵守 RA 9513 规定的重要性。要享受税收优惠,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的认证。未能获得认证可能会导致增值税退税申请被拒绝,并可能造成重大的财务损失。

    案例对企业、财产所有者或个人的实际建议:

    • 获得必要的认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确保获得能源部的认证,以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
    • 维护适当的记录: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维护所有交易的准确记录,包括能源部的认证、购买发票和增值税申报表。
    • 寻求法律建议: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寻求合格的税务律师的法律建议,以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键经验

    • 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获得能源部的认证,才能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
    • 未能获得认证可能会导致增值税退税申请被拒绝。
    • 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应维护所有交易的准确记录。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法 (RA 9513)?

    RA 9513 旨在通过提供各种激励措施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2. 什么是能源部的认证?

    能源部的认证是由能源部颁发的文件,证明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有资格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

    3. 如何获得能源部的认证?

    要获得能源部的认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必须满足能源部规定的某些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提交申请、提供证明文件以及通过检查。

    4. 如果我未能获得能源部的认证会发生什么?

    如果您未能获得能源部的认证,您将无法享受 RA 9513 项下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您将需要按正常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且您将无法申请增值税退税。

    5. 如果我错误地为零税率购买支付了增值税,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错误地为零税率购买支付了增值税,您应该向您的供应商寻求补偿,而不是向国内税务局申请退税。

    6. 本案对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有何影响?

    本案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正确程序,并强调了遵守 RA 9513 规定的必要性。它强调了获得能源部认证的重要性,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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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税申请中的举证责任:菲律宾最高法院最新裁决

    纳税人如何成功申请超额预扣税退税?举证责任至关重要

    G.R. No. 257219 (Formerly UDK No. 16941), July 15, 2024

    退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权利。然而,如何成功申请退税,却并非易事。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TULLETT PREBON (PHILIPPINES), INC. VS.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 一案中的裁决,为我们清晰地阐释了纳税人在申请超额预扣税(CWT)退税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该案强调,纳税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收入已被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且之前的超额抵免额足以支付当年的所得税负债。

    案件背景:退税申请被拒

    Tullett Prebon (Philippines), Inc. (以下简称 Tullett Prebon) 是一家经纪公司,主要从事外汇、存款、利率工具等交易。该公司在 2013 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了 42,428,486.00 菲律宾比索的超额税款,并申请退还其中的 15,226,718.45 菲律宾比索的超额预扣税。然而,税务局(BIR)对此不予理睬,Tullett Prebon 遂向税务上诉法院(CTA)提起诉讼。

    税务局辩称,Tullett Prebon 的申请仍在调查中,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超额预扣税的真实性。CTA 特别第三庭最初驳回了 Tullett Prebon 的申请,认为其未能充分证明相关收入已纳入总收入。尽管 CTA 承认 Tullett Prebon 及时提交了申请,并提供了部分 BIR 2307 表格作为支持,但最终仍以之前的超额抵免不足为由,拒绝了退税。

    Tullett Prebon 不服,向 CTA 全体庭提起上诉,但再次被驳回。CTA 全体庭强调,法院不受独立注册会计师(ICPA)调查结果的约束,可以自行评估证据,并认为 Tullett Prebon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权获得退税。

    法律依据:退税申请的三大要件

    根据菲律宾税法,纳税人要成功申请超额预扣税退税,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 必须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两年内向税务局提出申请。
    • 必须提供由付款人出具的声明副本,证明已支付的金额和已扣缴的税款。
    • 必须在纳税人的申报表中显示,收到的收入已被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个要件,即 Tullett Prebon 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收入已被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税务局认为,Tullett Prebon 提供的总账没有显示与收入金额相对应的特定账单发票号码,因此无法追溯相关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菲律宾共和国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9 条规定:

    “所有要求退还多收税款或因任何原因非法征收税款的要求,必须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局长;否则,将禁止提起诉讼,税务上诉法院也将无权受理此类诉讼。”

    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税务上诉法院在评估证据时存在错误,不应仅因总账未显示账单发票号码而全盘否定 Tullett Prebon 提供的其他证据。

    最高法院的裁决:部分支持退税申请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部分支持 Tullett Prebon 的退税申请。法院认为,CTA 在评估证据时存在错误,不应仅因总账未显示账单发票号码而全盘否定 Tullett Prebon 提供的其他证据,特别是独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最高法院强调,证明收入已被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标准。法院指出,即使在退税申请中,举证责任也仅为优势证据,即纳税人提供的证据比税务局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即可。

    “税务上诉法院可以采纳或拒绝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调查结果。同样,本院也不倾向于采纳这样一种理论,即第三个要件可以通过以下事实来证明:预扣 CWT 的收入低于纳税人申报的总收入。这违背了税务上诉法院案件是重新审理的基本程序规则,各方应证明其案件的每一个细微方面。”

    最高法院还认为,CTA 特别第三庭不应拒绝 Tullett Prebon 在复议动议中提交的扩展总账,尤其是在其判决的核心在于先前总账的不足之处时。

    此外,最高法院还支持了 Tullett Prebon 的第二个论点,即之前的超额抵免额足以支付其 2013 年的所得税负债。法院认为,CTA 在决定 2011 年 Tullett Prebon 获得的抵免额是否可以结转到 2012 年时,忽略了 2011 年之前的抵免额的存在,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 CTA 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 CTA 重新审理,指示 CTA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进一步的程序。

    对企业的影响:如何避免退税申请被拒?

    本案的裁决对企业申请超额预扣税退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 保留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总账、明细账、发票、收据等。
    • 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 及时申报纳税,并妥善保管纳税申报表。
    • 如有超额预扣税,及时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
    • 在申请退税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收入已被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

    关键教训:

    • 举证责任是退税申请成功的关键。
    • 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 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案例假设:

    假设一家公司 A 在 2023 年的预扣税超过了其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该公司希望申请退还这部分超额预扣税。根据本案的裁决,该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 2023 年的纳税申报表中已将相关收入申报为总收入的一部分,并且之前的超额抵免额足以支付其 2023 年的所得税负债。如果该公司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其退税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预扣税?

    预扣税是指在支付收入时,由付款人从收入中扣除一部分税款,并代为缴纳给税务局的一种税收制度。

    2. 什么是超额预扣税?

    超额预扣税是指预扣税的金额超过了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的金额。

    3. 如何申请超额预扣税退税?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退还超额预扣税。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纳税申报表、预扣税凭证、会计记录等。

    4. 申请超额预扣税退税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菲律宾税法,纳税人必须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退税申请。

    5. 如果退税申请被拒绝,该怎么办?

    如果退税申请被拒绝,纳税人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6. 独立注册会计师(ICPA)的报告对退税申请有什么作用?

    独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可以作为退税申请的辅助证据,但税务上诉法院可以自行评估证据,不受 ICPA 报告的约束。

    7. 总账未显示账单发票号码是否一定会导致退税申请被拒绝?

    不一定。税务上诉法院应综合评估纳税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仅因总账未显示账单发票号码而全盘否定退税申请。

    8. 如何确保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如有任何税务疑问,请随时联系ASG Law:联系我们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安排咨询。

  • 菲律宾增值税零税率: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酒店住宿税务分析

    国际航空服务住宿增值税:马尼拉半岛酒店案解析

    马尼拉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诉国内税务局长案(G.R. No. 229338, 2024年4月17日)

    航空公司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在菲律宾的酒店住宿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 (VAT) 零税率?这一问题在马尼拉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诉国内税务局长案中得到了明确。该案不仅影响酒店业,也对国际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该案的法律背景、案例分析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实际影响。

    法律背景:菲律宾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

    菲律宾的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征收。然而,为了促进出口和服务贸易,菲律宾法律规定了一些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特定交易。其中,国家税务局 (NIRC) 第108(B)(4)条规定:

    “在菲律宾境内,由增值税注册人向从事国际航运或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用于其业务的财产租赁,应适用零税率。”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向国际航运和航空运输公司提供服务,从而促进菲律宾的国际贸易。然而,具体哪些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一直存在争议。例如,航空公司在菲律宾的酒店住宿、餐饮服务等是否属于“用于其业务”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让我们看一个例子: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航空公司需要在马尼拉机场进行机组人员换班。该航空公司在马尼拉的酒店预订房间,供机组人员休息。根据NIRC第108(B)(4)条,如果该酒店是增值税注册人,并且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规定,那么这些酒店住宿费用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案例分析:马尼拉半岛酒店案的来龙去脉

    马尼拉半岛酒店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马卡蒂市的酒店,为包括达美航空在内的多家航空公司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达美航空是一家获得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许可,在菲律宾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公司。2010年,马尼拉半岛酒店向国内税务局缴纳了74,764,313.49比索的税款,其中包括向达美航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马尼拉半岛酒店认为,根据NIRC第108(B)(4)条,向达美航空提供的服务应享受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向国内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3,807,771.77比索的增值税。国内税务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此申请作出回应,马尼拉半岛酒店遂向税务上诉法院 (CTA) 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审理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 税务上诉法院第三庭驳回了马尼拉半岛酒店的诉讼请求。
    • 税务上诉法院全体合议庭维持了第三庭的判决。
    • 马尼拉半岛酒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主要考虑是:

    • 国内税务局发布的RMC No. 46-2008和RMC No. 31-2011是否有效?
    • 马尼拉半岛酒店向达美航空的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提供的酒店住宿和餐饮服务,是否可以享受NIRC第108(B)(4)条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

    最高法院认为,国内税务局的RMC No. 46-2008和RMC No. 31-2011扩大了NIRC第108(B)(4)条的规定,因此无效。最高法院还指出:

    “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对于航空运输业务至关重要,为这些人员在菲律宾境内航班中途停留期间提供的住宿和膳食服务,应被视为向达美航空提供的,且直接用于或归因于达美航空国际运营的服务。”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马尼拉半岛酒店向达美航空的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提供的酒店住宿和餐饮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但是,最高法院也强调,只有直接用于或归因于达美航空国际运营的服务才能享受零税率,其他服务(例如,向非机组人员提供的服务)仍需缴纳增值税。

    实际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行动指南

    马尼拉半岛酒店案对菲律宾的酒店业和国际航空运输业都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明确了,向国际航空公司提供的酒店住宿和餐饮服务,如果直接用于其国际运营,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这意味着航空公司可以降低运营成本,酒店可以吸引更多国际客户。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本案的主要启示包括:

    • 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企业应仔细审查其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NIRC第108(B)(4)条的规定,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 税务合规:企业应确保其税务申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留所有必要的文件,以支持其增值税零税率的申请。
    • 寻求专业建议:如果对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存在疑问,企业应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得专业的建议。

    关键经验

    • 税务法规的解释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并避免不合理的解释。
    • 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并及时调整其税务策略。
    • 在申请增值税零税率时,企业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1. 哪些类型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NIRC第108(B)(4)条,向从事国际航运或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人员提供的服务,包括用于其业务的财产租赁,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具体服务类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如何申请增值税零税率?

    企业需要向国内税务局提交申请,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规定。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合同、发票、许可证等。

    3. 如果我的申请被拒绝了,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您需要确保您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4. 马尼拉半岛酒店案对其他酒店有何影响?

    该案明确了,向国际航空公司提供的酒店住宿和餐饮服务,如果直接用于其国际运营,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这意味着其他酒店可以参考该案的判决,来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5. 如何确定服务是否“直接用于”国际运营?

    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服务对于国际运营是必不可少的,或者直接促进了国际运营的顺利进行,那么就可以认为该服务“直接用于”国际运营。例如,为飞行员和机组人员提供的酒店住宿和餐饮服务,就可以被认为是“直接用于”国际运营,因为这些服务有助于确保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能够安全有效地完成飞行任务。

    6. TRAIN法案对增值税零税率有什么影响?

    TRAIN法案对NIRC第108(B)(4)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只有专门用于国际航运或航空运输业务的服务才能享受零税率。这意味着,即使服务是向从事国际航运或航空运输业务的人员提供的,如果该服务并非专门用于国际航运或航空运输业务,那么就不能享受零税率。

    7. 如果我是一家国际航空公司,我应该如何利用马尼拉半岛酒店案的判决?

    您可以与您合作的酒店协商,要求其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您还可以审查您的税务申报,以确定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 如果我是一家酒店,我应该如何利用马尼拉半岛酒店案的判决?

    您可以审查您的税务策略,以确定是否可以向国际航空公司提供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您还可以与您的客户协商,以吸引更多国际客户。

    9. 哪些文件可以作为服务直接用于国际运营的证据?

    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件包括:合同、发票、许可证、航班时刻表、机组人员名单等。您提供的证据越充分,您的申请就越有可能获得批准。

    10. 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未来趋势是什么?

    菲律宾政府可能会继续审查和修改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利益。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并及时调整其税务策略。

    如果您对菲律宾的税务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预约咨询。

  • 菲律宾航空的税务豁免:进口航空燃料退税的关键条件

    菲律宾航空能否获得税务豁免?进口航空燃料退税的关键条件

    G.R. Nos. 245330-31, April 01, 2024

    航空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航空燃料成本是航空公司运营中的一项主要支出。在菲律宾,菲律宾航空公司(Philippine Airlines, PAL)作为国家旗舰航空公司,享有一定的税务优惠。然而,这些优惠并非无条件,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本文将深入剖析最高法院关于菲律宾航空进口航空燃料退税的判决,揭示税务豁免的关键条件,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法律背景:第1590号总统令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第1590号总统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90)第13节(2)的正确解读和适用。该条款规定,菲律宾航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缴进口飞机、发动机、设备、航空燃料等物资的税费。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菲律宾航空已缴纳公司所得税。
    • 进口物资用于菲律宾航空的运输和非运输运营及相关活动。
    • 进口物资在本地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质量或价格获得。

    其中,后两个条件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条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定义。

    本地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质量或价格获得: 这意味着,如果菲律宾航空能够在本地市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航空燃料,则无法享受税务豁免。反之,如果本地市场无法满足其需求,或者本地航空燃料的价格过高,则可以免缴相关税费。

    关键条款:

    “所有税款,包括补偿税、关税、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或因受让人进口飞机、发动机、设备、机械、零备件、附件、食品供应和餐饮用品、航空汽油、燃料和石油而应缴纳的费用,无论是以精炼或原油形式以及其他物品、供应品或材料;前提是,这些物品或供应品或材料是为了受让人在其运输和非运输运营以及其他附带活动中使用而进口的,并且在当地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质量或价格获得。”

    案件回顾:菲律宾航空的退税之路

    2005年4月至6月期间,菲律宾航空进口了航空燃料Jet A-1,并缴纳了相应的税费。此后,菲律宾航空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但未获批准。于是,菲律宾航空向税务上诉法院(Court of Tax Appeals, CTA)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税务局和海关署提出抗辩,认为菲律宾航空未能充分证明其符合税务豁免的条件。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税务上诉法院最终裁定菲律宾航空有权获得退税。税务局和海关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审查了菲律宾航空是否满足了第1590号总统令第13节(2)规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法院需要确定:

    • 菲律宾航空进口的航空燃料是否用于其运输和非运输运营及相关活动?
    • 在进口时,本地市场是否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质量或价格获得航空燃料?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菲律宾航空的退税请求。以下是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的关键理由:

    • 进口商品放行证明(ATRIG)的证明力:最高法院认为,进口商品放行证明是官方记录,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进口物资的用途。
    • 航空运输办公室(ATO)的证明:最高法院认可了航空运输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明在进口时本地市场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质量或价格获得航空燃料。
    • 价格因素: 即使本地市场可以获得航空燃料,但如果价格明显高于进口价格,则仍然可以满足税务豁免的条件。

    最高法院强调,税务上诉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可以不受技术性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而应以查明真相为首要目标。

    “法律创建税务上诉法院明确规定,其审理程序不受技术性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最重要的是仍然是查明真相。我们裁定,程序规则不应阻止法院考虑无可争议的事实,以公正地确定争议。”

    实践意义:对航空公司的启示

    本案的判决对于航空公司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明确了航空公司在申请进口航空燃料退税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和满足的条件。具体而言,航空公司需要:

    • 提供进口商品放行证明,证明进口物资的用途。
    • 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证明本地市场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质量或价格获得航空燃料。
    • 提供价格比较数据,证明进口航空燃料的价格低于本地市场价格。

    重要经验教训:

    • 税务豁免并非自动获得: 航空公司需要主动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税务豁免的条件。
    • 证据的重要性: 在申请退税时,航空公司应尽可能收集各种相关证据,包括官方记录、机构证明、价格比较数据等。
    • 价格因素的考虑: 即使本地市场可以获得航空燃料,但如果价格明显高于进口价格,航空公司仍然可以争取税务豁免。

    案例假设:假设一家航空公司进口航空燃料,并声称本地市场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获得。但是,本地市场实际上可以满足其需求,只是价格略高于进口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是否可以获得税务豁免?根据本案的判决,如果价格差异足够大,航空公司仍然可以争取税务豁免。

    常见问题解答

    问:菲律宾航空的税务豁免适用于所有进口物资吗?

    答:不是。税务豁免仅适用于第1590号总统令第13节(2)规定的特定物资,包括飞机、发动机、设备、航空燃料等。

    问:航空运输办公室的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是的。最高法院认可了航空运输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明在进口时本地市场无法以合理的数量、质量或价格获得航空燃料。

    问:如果本地市场可以获得航空燃料,但质量较差,航空公司是否可以获得税务豁免?

    答:是的。根据第1590号总统令第13节(2)的规定,如果本地市场无法以合理的质量获得航空燃料,航空公司就可以获得税务豁免。

    问:航空公司在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航空公司需要提供进口商品放行证明、相关机构的证明、价格比较数据等证据。

    问:如果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会面临什么后果?

    答:如果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税务局可能会拒绝其退税申请。

    问:除了第1590号总统令,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航空公司的税务优惠进行规定吗?

    答:是的。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可能对航空公司的税务优惠进行规定,航空公司应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其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果您对菲律宾航空的税务豁免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ASG Law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若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安排咨询:Contact us 或发送邮件至 nihao@asglawpartners.com

  • 未申报收入?菲律宾税收评估期限和虚假申报的影响

    税局未能证明虚假申报,三年期限适用: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决

    G.R. No. 249540, February 28, 2024

    引言

    想象一下:您是一位在菲律宾努力经营的企业家。您按时申报了所得税和增值税,并确信自己遵守了所有规定。然而,几年后,您收到了国税局 (BIR) 的通知,声称您在几年前少报了收入,并要求您支付巨额的额外税款和罚款。这不仅会给您的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还会给您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本案强调了在菲律宾,税务评估的时效性以及国税局证明存在虚假申报或欺诈行为的必要性。

    本案涉及国税局局长与小阿图罗·E·维拉纽瓦之间的争议。维拉纽瓦先生被评估为 2006 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存在缺陷。税务上诉法院(CTA)取消了这些评估,理由是它们已超过时效。国税局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背景

    在菲律宾,国税局有权评估和征收税款。然而,这项权力并非没有限制。《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规定了国税局进行税务评估的期限。一般来说,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03 条,国税局有自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一天起三年内进行评估。如果纳税人提交了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表,意图逃税,则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2 (a) 条,此期限延长至十年。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03 条:

    第 203 条。评估和征收的时效期限。——除第 222 条另有规定外,国内税应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一天起三 (3) 年内进行评估,并且在此期限届满后,不得开始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在法院提起征收此类税款的诉讼:但如果纳税申报表提交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三 (3) 年期限应自纳税申报表提交之日起计算。就本条而言,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一天之前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应被视为在该最后一天提交。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2 (a) 条:

    第 222 条。评估和征收税款时效期限的例外情况。——

    (a) 如果纳税人提交了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表,意图逃税,或者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则可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后的十 (10) 年内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或在法院提起征收此类税款的诉讼,而无需评估:但如果欺诈评估已成为最终且可执行的评估,则在征收此类税款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应在司法上承认欺诈事实。

    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的区别至关重要。虚假申报可能仅仅是由于错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欺诈申报则需要有逃税的意图。国税局有责任证明存在欺诈行为,这需要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维拉纽瓦先生被评估为 2006 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存在缺陷。国税局声称,维拉纽瓦先生未能申报其所得税申报表中 31,671,388.34 菲律宾比索的总收入,这构成了虚假申报,因此十年时效期限适用。

    税务上诉法院不同意,并取消了评估,理由是国税局未能证明维拉纽瓦先生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是虚假或欺诈性的。税务上诉法院认为,国税局未能在三年时效期限内发布最终评估通知 (FAN)。

    最高法院维持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强调了以下几点:

    • 国税局有责任证明维拉纽瓦先生收到了初步评估通知 (PAN) 和最终评估通知。最高法院认为,国税局未能充分证明这些通知已送达维拉纽瓦先生。
    • 国税局未能证明维拉纽瓦先生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是虚假或欺诈性的。最高法院指出,国税局未能提供证据表明维拉纽瓦先生故意少报收入以逃税。

    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先前的裁决,强调了国税局必须遵守正当程序要求。法院指出,纳税人有权了解税务评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有机会对评估提出异议。

    法院进一步强调,即使假设评估通知已妥善送达并由维拉纽瓦先生收到,仍应以时效为由驳回请愿。国税局坚持认为,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2(a) 条,本案适用 10 年的评估时效期限,因为维拉纽瓦先生 2006 年的所得税申报表未能披露当年总收入 31,164,900.67 菲律宾比索。根据国税局的说法,少报收入超过 30% 构成欺诈行为。无论如何,维拉纽瓦先生在其所得税申报表中少报收入也属于虚假申报的范围。

    最高法院不同意国税局的论点,并指出:

    仅仅是申报表的虚假并不意味着适用 10 年的时效期限。要属于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2(a) 条的范围,提交虚假申报表必须受到欺诈或逃避支付正确税款的意图的驱动。因此,在虚假申报的情况下,国税局只有在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纳税人存在欺诈或逃税意图时,才能援引 10 年的时效期限。

    最高法院认为,国税局未能证明维拉纽瓦先生有逃税的意图,因此三年时效期限适用。由于国税局在三年期限届满后发布了最终评估通知,因此评估无效。

    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对纳税人和国税局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纳税人来说,该裁决强调了保留准确财务记录并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性。它还强调了了解税务评估时效期限的重要性。对于国税局来说,该裁决强调了遵守正当程序要求,并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的重要性,以便援引十年时效期限。

    关键经验

    • 纳税人应保留准确的财务记录,并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应了解税务评估时效期限。
    • 国税局必须遵守正当程序要求,并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以便援引十年时效期限。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税务评估的时效期限?

    一般来说,国税局有自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一天起三年内进行税务评估。

    2. 何时适用十年时效期限?

    如果纳税人提交了虚假或欺诈性纳税申报表,意图逃税,或者未提交纳税申报表,则适用十年时效期限。

    3. 虚假申报和欺诈申报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申报可能仅仅是由于错误或疏忽造成的,而欺诈申报则需要有逃税的意图。

    4. 国税局如何证明存在欺诈行为?

    国税局必须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

    5. 如果国税局未能遵守正当程序要求,会发生什么?

    如果国税局未能遵守正当程序要求,则税务评估可能无效。

    6. 如果我对税务评估有异议,我该怎么办?

    如果您对税务评估有异议,您应该及时向税务上诉法院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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